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2执999号之三
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5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9910元、违约金24488元(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元、保全费1112元、保险费600元、律师费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外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账户,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杨 庆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