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22执保518号
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8月2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2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已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4×××22存款2071063.99元的冻结;已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4×××92存款2071063.99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2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