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362号
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210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冻结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60×××03账户存款2071063.99元,实控金额2430.02元;冻结有效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210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