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9民初985号
原告: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6元,减半收取计858.3元,由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罡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