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1750号之一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8号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现:茂御酒店)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8455631G。
法定代表人:吴梅霜。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素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郭志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