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3民初12498号
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由原告寿光圣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