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汉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3民初4652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