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344号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