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523号
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大连设计城A座第8层812、8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7日,汉,系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辽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