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民初4506号
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兰溪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溪某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3元,减半收取计11166.5元,由原告建德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