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23民初886号
原告: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华某,该院院长。
第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第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