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越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鸿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255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凤冲村南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1334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1.48元、保全费3671.48元,由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