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411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7.96元、财产保全费1283.98元,合共296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