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41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7号13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23747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11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营业部账号7185********内的银行存款152795.70元。现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营业部账号7185********内的银行存款152795.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