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3民初741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