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3民初741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