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民终5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凯撒花园二区1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敬博,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机场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元,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风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民航机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引用审核单位结算金额,认定事实错误。民航机场指定的审核单位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早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审定后出具诉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书》,确认诉争工程工程造价为1493629.07元。民航机场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竣工结算审查书》上皆加盖有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民航机场亦已当庭自认与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存在委托关系,根据风佳公司原审二审提交的证据一《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工程范围亦显示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包含案涉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及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相关工作”,故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系民航机场指定的适格主体,其对外出具《竣工结算审查书》符合双方合同第122页12.4.1“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审核单位审定。,工程款支付总额为合同总价款的95%”的约定。第二、民航机场对该工程竣工结算异议期早已经过,双方合同有指定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民航机场若存在异议主张,应对其早已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引用审核单位2021年12月7日结算数据显然违反双方约定。早在2019年8月9日之前民航机场即收到了包含《施工资料移交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清单》在内的全套施工资料,且该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依据合同P84,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风佳公司履行了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民航机场异议期早已经过,故该工程应付款项已知并明确,风佳公司的合理诉请应该得到保护。
民航机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19年12月16日审查书系征求意见稿,因提供的结算图纸等材料与现场施工资料不符,2021年12月7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查书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签约价为1133450元,实际施工中多为减项,最终审定94.29万元与签约结果相近,符合实情。
风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民航机场给付风佳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847431.94元,并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标准二倍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案件受理费由民航机场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风佳公司(承包人)与民航机场(发包人)签订了《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①工程施工范围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供电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章节。②工期为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21日。③签约合同价为113345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④通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⑤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付款周期:按月完成合格工程量报建比例的70%支付。当安装工程完成100%,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经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合同总价款80%;竣工资料符合档案管理部门验收标准,并通过验收存档,同时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审核单位审定后,工程款支付总额为合同总价款(当结算审定值低于合同总价款时为审定值)的95%;其余5%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风佳公司提供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令》记载的日期均为2016年5月21日。风佳公司提供的二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开工日期均为2016年5月7日,记载的完工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21日与2018年1月21日。风佳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补充、变更图纸通知单》记载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7日,内容为将临时变压器空架线路改为电缆地埋等。风佳公司提供的《施工资料移交书》无具体移交时间记载。
2019年12月16日,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作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查书,记载:①审查依据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工程洽商记录、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及现场签证等资料,承包人报送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②审查方法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采用全面审查法,对结算中的每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逐项审查;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等计取原则进行审查。③审查结果本工程合同金额为1133450.00元,结算送审金额1961643.56元,审核金额为1493629.07元,审减金额为468014.49元。
2020年12月17日,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作出关于“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二标段)”结算审核情况的说明,内容为,“2019年12月16日,我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合同等相关结算资料,出具了‘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阶段性结算审核成果,系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14日,发包人、监理单位补充了该项目现场实际施工资料。根据补充资料,变压器基座实际施工的用材和尺寸与2019年12月16日提供的结算图纸严重不符,可能影响竣工结算的结果,我司将根据补充资料完善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出具结算报告书”。
2021年1月20日,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内容为,“1.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期)竣工图纸由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提报C25混凝土8个变压器水泥台工程量为532.9立方米,清单单价644.18元,直接费合计343283.52元。我单位初审C25混凝土8个变压器水泥台工程量为497.29立方米,清单单价644.18元,直接费合计320344.27元。特此说明”。
2021年12月7日,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期)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内容为,“致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我单位接收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期)结算资料后,初步征求意见金额149.36万元,资料补充后审核金额94.29万元。主要审减如下:1.箱变基础分部分项金额从32.03万元调整为2.96万元,减少29.07万元,2号变压器基础由混凝土变为砖砌,1、3号变压器基础尺寸由4.5米*5.5米*6米变为2.5米*3.5米*1米,并且由混凝土变为砖砌。2.杆上设备分部分项金额从6.3万调整为1.35万元,调减4.95万元,杆上设备工程量调减。3.电力电缆分部分项金额从5.1万元调整为3.3万元,调减1.8万元,电力电缆工程量调减。4.杆上铝芯电缆分部分金额从24.6万元调整为21.9万元,调减2.7万元,杆上铝芯电缆工程量调减。5.水泥杆分部分项金额从8.6万元,调整到1万元,调减7.6万元,水泥杆工程量调减。6.横担及拉线分部分项金额从3.4万元调整到0万元,调减3.4万元,横担及拉线费用已包含在水泥杆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综合以上及措施费、规费、税金后,共计调减55.07万元”。综上,北京市中航建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本工程合同金额为1133450.00元,结算送审金额1961643.56元,审核金额为942921.02月,审减金额为1018722.54月”。
另查,民航机场已支付工程款646197元。
一审法院认为,风佳公司、民航机场之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了“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审核单位审定”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现审核单位的审计金额为942921.02元,因此民航机场应向风佳公司支付工程款296724.02元。风佳公司主张依案涉合同通用条款之约定民航机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涉案合同之专用条款对此另有约定。因此,民航机场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96724.02元之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96724.0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6137元由被告负担5751元,由原告负担386元。
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风佳公司与民航机场签订的《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航站区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二标段)》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合同中“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审核单位审定”的约定,案涉工程造价由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定。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第一份竣工结算审查书,但该份审查书未经民航机场签字确认,且2020年12月17日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又出具“结算审核情况的说明”证实2019年12月16日出具竣工结算审查书系征求意见稿,经补充施工资料后,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出具第二份竣工结算审查书,民航机场对此份审查书予以认可,风佳公司亦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该份审查意见书存在错误,故一审以此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符合双方约定,应予维持。风佳公司依据双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约定主张民航机场已过异议期,但双方合同专用条款中“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审核单位审定”以及双方实际委托北京中航建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的事实均应认定为对此条款的约定变更,故风佳公司主张以2019年12月16日竣工结算审查书认定工程造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7元,上诉人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姜成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