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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会理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系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计11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