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系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会理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计11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