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05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荣泰花园公寓楼709、711、713、7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2CG9H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启元村10组,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耕进商贸城D区71-7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205诉前调书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一、被告***欠原告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86,835.1元,定于在2024年6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在2025年1月27日前还款300,000元,余款在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余额,并从2024年3月1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9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款项,本院予以退回79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局车管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起亚牌汽车(车牌号:粤FZX6**)及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凤凰山1街16座908房等财产;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微信及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余额,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粤FZX6**)及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凤凰山1街16座908房,上述财产均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依法实施轮候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在申报财产时,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仁化县周田镇政府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干警前往调查,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已通过邮寄执行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经实施执行措施的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