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05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荣泰花园公寓楼709-7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