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431民初2号 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沁源县振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金某,北京市鼓楼西区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 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县振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县振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某的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中农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县振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696元,由原告沁源县诚兴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