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宝丰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1641号 原告宝丰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李庄村白庄自然村5组南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平阳南路29号九丰科技园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明理路156号中原金融产业园11栋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丰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丰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丰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