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日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334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充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路馨怡家园2号楼A座2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官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