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小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1月6日,满族,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员工,住太原市。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峰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