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财保109号
申请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恒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都乐街1号1幢5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1.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本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1.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AC516W的本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