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8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都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敏宗,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8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分立合并、履行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送限制消费令。
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108执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张俊生
审判员 成 勇
审判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