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7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隆溪工业区隆溪路10号金汇科技园B1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