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481民初37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收案后先进行了诉前调解,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期间的管理费771059.61元;2、判令被告赔偿其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经营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项目监理业务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745467.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暂计234795.76元(以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总额1516526.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0日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利息实际计算至被告足额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签署《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在被告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期间,被告严重违反《承包协议书》之约定,利用其分公司负责人地位操控原告海南分公司经营业务,对原告产生了巨大损失,具体如下:一、关于被告拖欠原告管理费的情况,根据《承包协议书》第2条之约定:“乙方根据业务收入向总公司缴交承包管理费,以项目监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工程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等相关业务收入为计费基础,管理费缴交费率为:新成立分公司承包期前3年为12%,后2年为15%,续约分公司为15%,各付各税。”被告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期间,利用原告海南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义务,据原告统计OA系统审批的合同金额及海南分公司账户到账金额,被告承包经营期间的业务收入至少包含以下五项:1、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欠缴管理费549466.6元;2、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欠缴管理费209506.68元;3、海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营区物业项目欠缴管理费1689.29元;4、海南省乐东县美丽乡村项目欠缴管理费8976.60元;5、湾岭镇南村项目欠缴管理费1420.44元。综上,依据《承包协议书》第2条之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管理费771059.61元。二、关于被告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经营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项目监理业务过程中对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期间利用原告海南分公司名义,在原告不知情且无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拒不履行与案外人签署的上述协议,导致原告被案外人主张法律责任,原告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45467.3元。《承包协议书》第6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协议书》第15条约定:“①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极力维护甲方社会形象和信誉,并全面履行相关合同。由于乙方工作不力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综上,因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未能履行其对外签署的合同,导致原告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最终被执行745467.3元赔偿,原告有权依据《承包协议书》第6条、第15条之约定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结合以上事实,被告在承包经营原告海南分公司期间严重违反《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为开拓海南市场,由被告承包原告海南分公司,并对承包业务范围、承包管理费、人员招聘和管理、责任与风险、承包期限等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该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业务在海南省的备案工作,并充分利用甲方现有资源在海南地区开展上述业务,自负盈亏经营某某公司的日常管理、诚信系统和有效备案维护等工作。乙方不得把业务以转让的形式给第三者承接。……”第2条约定:“乙方根据业务收入向总公司缴交承包管理费,以项目监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工程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等相关业务收入为计费基础,管理费缴交费率为:新成立分公司承包期前3年为12%,后2年为15%,续约分公司为15%,各付各税……管理费的结算按年底(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结算一次。”第6条约定:“乙方有权招聘分公司人员,人员招聘、解聘须符合甲方现有规则制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15条约定:“①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极力维护甲方社会形象和信誉,并全面履行相关合同。由于乙方工作不力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19条约定:“其他事宜乙方按甲方的《企业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执行,甲方《企业管理制度文件汇编》如发送修订,按最新的文件汇编执行,不受此承包协议书签订时间的影响。”此外,原告的《企业管理制度文件汇编》第五部分公司经营某某制度中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有“经营业务必须在OA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及“项目登记以部门在OA综合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业务机会’登记为准……”的规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将其海南分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被告***为负责人。被告作为负责人期间,对外承接了多个项目。其中包含:1、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合同金额为4578888.33元,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工,原告海南分公司账户收取进度款1373666.5元,此后原告账户于2020年8月和2021年2月分别收取进度款915777.67元和457888.83元,共计收款2747333元;2、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合同金额1745889元,该项目于2019年7月开工,原告海南分公司账户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1月分别收取进度款698355.6元和130941.68元,原告账户于2020年12月收款759989.62元,共计收款1589286.9元;3、海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营区物业项目,该项目未在原告处进行合同OA登记,原告海南分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取该项目款项14077.44元;4、海南省乐东县美丽乡村项目,该项目未在原告处进行合同OA登记,原告海南分公司于2020年1月收取该项目款项74804.96元;5、湾岭镇南村项目,该项目未在原告处进行合同OA登记,原告海南分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取该项目款项11837元。此后,由于被告未按照《企业管理制度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导致原告陆续收到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和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的投诉,原告先是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于2020年6月份接管了海南分公司及其相关业务。2020年10月27日,原告在信息时报刊登了一份声明,以被告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总公司管理费,不按双方约定执行总公司制度为由,声明自2020年8月24日撤销被告海南分公司负责人职位,并依法收回海南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此后,原告海南分公司承接的相关业务收入也被要求直接转入原告账户,并在2021年5月26日注销了海南分公司。 另查明,被告在承接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时,以原告海南分公司的名义与***在2019年5月7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同年9月28日又以被告本人的名义与***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原告海南分公司收取的项目款应向***支付合作利益款,扣除已支付的仍欠***666633元未付。***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取得债权后于2022年向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支付该债权及相应利息,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琼9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海南分公司是原告的法人分支机构,现已注销,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故判决原告应支付***合作利益分配款666633元及逾期利息40109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7.42元、保全费4053.71元、公告费56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7.42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账户在2023年9月23日和9月21日分别被扣划706742元和38725.3元,共计扣划745467.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书、登报记录、终止承包协议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企业活期账户明细、(2023)琼9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划扣银行回执、OA财务统计表、情况说明及本院庭审时的开庭笔录附卷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符合上述合同第2条的约定,但根据该约定,管理费应以相关业务收入为计费基础,承包期前3年为12%,故原告应收取的管理费应以海南分公司账户中实际入账的数额为基础计算。原告以合同数额来计算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和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的管理费,明显与上述约定不符,且实际上这两个项目后期已由原告接管,后续的款项也直接到了原告账户,另外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的合同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按合同金额计算管理费明显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OA财务统计表和企业活期账户明细,经本院核算,管理费应为:1、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理项目164839.98元(1373666.5元×12%);2、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欠缴管理费99515.67元(829297.28×12%);3、海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营区物业项目欠缴管理费1689.29元(14077.44元×12%);4、海南省乐东县美丽乡村项目欠缴管理费8976.60元(74804.96元×12%);5、湾岭镇南村项目欠缴管理费1420.44元(11837元×12%);以上合计276441.98元。对于逾期利息,根据《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管理费的结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结算一次,结合原告在2020年6月份接管其海南分公司的事实,故本院支持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有原告提交的(2023)琼97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和司法划扣银行回执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为745467.3元。根据《承包协议书》第1条和第15条的约定,应由被告自负盈亏经营,因被告的工作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请求该损失,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因原告的损失最后被扣款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故本院支持从2023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76441.98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经营海南省乐东县第一小学建设施工项目监理业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45467.3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62元,由被告***承担153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22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缴25561.99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5336.99元,并由被告***向本院补缴15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