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3诉前调确330号
申请人:青岛东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一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A29K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青岛山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59号17号楼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6366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东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山钢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于2024年12月12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青岛山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青岛东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54376.35元。
二、若青岛山钢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须另行支付青岛东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监理费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有权就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东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山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