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其,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其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诚建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将***与***之间的劳务关系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中,***及其丈夫是经***安排到**其的自建房工地上负责基坑挖掘,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各项工作均要听从***的安排,并非自行安排基坑的工程施工。***与***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虽然自带了电动提升机,但运作需要的钢结构机座、水泵、空压机、风枪都是***提供的。从基坑挖掘业的雇佣习惯上看,由挖掘者自带提升机是该行的行业习惯,不能以***自带机械设备作为认定承揽合同关系的依据。二、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施工现场的电压不稳。事故发生前处于停电状态,事故发生时突然来电导致机器转动,进而导致***的手被卷入机器运转区域内,并不是***主动将手放入运转区域。原审法院认定***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与客观事实不符。三、***作为雇主未提供保障安全的劳动环境和保护措施,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仅认定其存在选任过错,存在错误。四、**其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认定错误。因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向***支付赔偿款189024.15元。 **其辩称:一、***与***间系承揽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正确。电动提升机是***自带的设备,按照150元/米计算报酬,即按照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与***符合承揽合同关系“一方交付劳动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法律特征。***按照图纸施工不能以此认定为***与***具有人身依附性。二、***作为长期从事基坑挖掘工作人员,无论电压如何,在电源未关闭时都不应将手伸进运转区域,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判认定各方责任承担,合理合法。三、***未经上诉申请再审,滥用再审程序。 盐诚建筑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与***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先是**其将其房屋的基础挖桩工程发包给***,之后***再找到***及其丈夫等人进行实际施工。在涉案基础挖桩工程中,***及其丈夫提供劳力和自带电动提升机等完成和交付劳动成果,而***按照150元/米计付报酬,与承揽合同关系“一方交付劳动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原审认定***与***间形成承揽关系,并无不妥。二、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作为基坑挖掘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施工意识。因其未尽谨慎义务,在提升机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将左手伸进机器运转区域受伤,原审认定***应负70%的主要责任,并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作出认定,亦无不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一般不支持其再审申请。***在原审作出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故不应支持其再审申请。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 绮 云 审判员 杨 卫 芳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素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