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4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38554800X。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679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河西新德村土名“二仓”地段综合楼C座首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1B25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济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经济社全部起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经济社的集体资产“公路南12-15号铺位”的拆除及重建需经全体成员会议、股东会议表决,而2020年11月30日的村委委员15人会议,仅有11人到会,且会议没有表决事项,不产生表决结果。二、2021年2月8日的村委委员8人会议,会议表决记录显示证据并未经各方质证,若属实亦仅是对招标结果的表决,并非对“公路南12-15号铺位”的拆除及重建事项的确认或表决。三、***召开的上述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8日的村委委员会议不能替代全体成员会议及股东会议的效力,“公路南12-15号铺位”的拆除及重建未经民主程序表决。四、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理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前置程序。五、永明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未规划报建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存在重大过错。六、**经济社主张的损失依据充分,可参照原商铺租金计算损失以及通过评估、协商,以(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来确定本案的损失。七、***就任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经济社商铺无法重建,且需赔偿工程款近50万元,给**经济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八、(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经济社与盐诚公司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明显存在过错。九、涉案商铺在拆迁前一直有租金收入,是集体资产。因***的过错导致**经济社需承担不必要的工程款、租金损失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永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经济社的上诉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盐诚公司未作**。 **经济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永明公司赔偿**经济社财产损失20485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永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为**经济社的社长。2020年11月30日,***主持召开“**村十五大会议”,十一名村委成员到会,会议决议内容包括“公路南12-15号铺位拆除重建”。2021年2月8日,***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八名村委成员到会,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村商业楼招标结果,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得”,到会人员全部在赞成人员处签名。 2021年2月9日,**经济社出具《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信息公示》,确认盐诚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经济社(委托人)与永明公司(受托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委***公司为“**商业楼”的招标代理机构,另**经济社(发包人)与盐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同年3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询问调查通知书》,以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服饰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经济社接受调查询问及听取处理意见。 另查明,盐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社支付工程款507615.54元和利息、拆除工程原地上建筑物的工程款30000元等[一审法院(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案],至一审庭审结束时,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经济社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本案争议焦点,永明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审查,分述如下:1.现有证据反映,***在任社长期间通过会议表决形式决定对“公路南12-15号铺位拆除重建”和“**村商业楼招标由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得”,并代表**经济社分别与永明公司、盐诚公司签订合同,**经济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履职过程中存有滥用职权等损害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向有关部门反映,且有关部门已经出具处理意见,故仅凭**经济社于2021年5月30日出具的《**村商业楼建设项目工程》会议记录和于同年12月2日出具的《回复函》称***在涉案商铺拆除及重建一事没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不足以证明***存有主观故意或过失;2.**经济社主张的财产损失2048560元包括涉案商铺租金损失以及需向盐诚公司支付的不必要的桩基础工程款等。关于涉案商铺租金损失,**经济社提交的证据反映铺位租赁期限均至2017年2月14日止,之后至铺位拆除期间是否实际出租并不确定,且双方亦确认涉案商铺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情况,是否适宜出租亦不确定,故商铺租金不宜计入损失范围。关于盐诚公司主张**经济社支付相应款项的损失,经查,盐诚公司主张**经济社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案件仍未审结,款项数额并未确定,**经济社亦未实际支付。综上,**经济社主张财产损失2048560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3.永明公司只是接受**经济社委托进行招标,**经济社未提供证据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故永明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经济社就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经济社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予以驳回,****公司、***的答辩意见。盐诚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经济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3188.48元,减半收取为11594.24元(**经济社已预交),由**经济社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经济社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经济社提交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对**经济社提交的《经济社收入登记(交款)部》,因永明公司并无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且***作为**经济社的原社长及现任社员代表,应当知道物业出租情况,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经济社提交的《大沥镇河西社区经济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大沥镇经济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大沥镇河西社区经济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手续》的实施日期晚于2020年11月30日**经济社社员代表会议,亦晚于**经济社于2021年4月8日前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且该两份证据均为支出审批手续的规定,与**经济社上诉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1.盐诚公司起诉**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讼**商业楼工程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盐诚公司与**经济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该判决书判决:**经济社应向盐诚公司支付工程款446783.17元及相应利息;**经济社应向盐诚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的工程款9498.03元。2.***、刘期国分别向**经济社缴交了“南十二号铺”、“南十四号铺”2021年1月及2月份的月租金各93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永明公司应否向**经济社赔偿财产损失2048560元。 本案中,***作为**经济社原社长,其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8日主持召开“**村十五大会议”以及招标会议,决议包括“公路南12-15号铺位拆除重建”、“**村商业楼招标结果,佛山市南海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得”等事项,上述会议由村委成员参加。**经济社于2021年2月9日出具《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信息公示》,并于同年2月22日与盐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社上诉主张“公路南12-15号铺位”的拆除及重建工程未经民主程序决议,给**经济社造成巨大的损失,***负有重大过错。经审查,虽然(2021)粤0605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以涉案**商业楼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为由,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公路南12-15号铺位”的拆除、重建以及**村商业楼招标是通过村委成员会议表决的形式决定,特别是对涉案物业拆除、重建事项的表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相关表决程序的规定,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的个人原因给**经济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经济社上诉主张***应向其赔偿财产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作为原社长是否存在履职不当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是否滥用职权损害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关于永明公司的责任问题,永明公司接受**经济社的委托进行招标,涉案商业楼因未办理报建规划手续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应***公司承担。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经济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经济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8.48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