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591号
原告:无锡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