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553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东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润东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润东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东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