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0123民初2451号
原告:新乐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新乐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新乐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3203.3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53203.3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1221.9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3年6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同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砂浆购销合同》,由被告为其承建的正定联东U谷中区的正定北斗项目向原告购买砂浆。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53203.30元的砂浆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票,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付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新乐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砂浆款53203.3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552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