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7民初2523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