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187号
原告: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万科新都会1栋1905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218弄27号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科技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路218号16幢102室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于冬冬,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天目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顾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