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4执877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峡州区嵩基花园5-1-6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飞,河南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505(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三门峡振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4执8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