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科研所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与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64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648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