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澄城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五路粮食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 一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9民终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一)恒达公司与***之间为转包关系,一、二审认定为挂靠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1.本案恒达公司中标在先,中标后才给***候补委托书,将工程转包给***具体施工。2.***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并非恒达公司选择授意,而是***自主承包后再次的违法分包行为。(二)案涉工程系恒达公司与宏泰公司共同承接,而***从两公司手中承接项目后混合施工,一、二审并未厘清***分别以恒达公司和宏泰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量。***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验收合格是163户,但实际上***施工拆除的户数中有区域是属于宏泰公司承包的范围,其实际未完成163户拆迁劳务,二审***称自己干了145户,且***也分不清实际施工量中分别包含了恒达公司和宏泰公司多数工程量。(三)一审判决对于恒达公司与***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表见代理认定错误。1.一、二审认定的恒达公司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关键证据,经过再审申请人调查核实,该《授权委托书》系***本人伪造公章,制作的虚假证据。2.恒达公司与***之间实际系违法转包关系,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仅仅是为了方便***个人施工,并非为了让***全权代表恒达开展活动,并由恒达公司承受相关受托事项后果,转包之后***当以其个人名义开展活动。3.即便认定双方委托关系成立,***的结算也属于越权无效的代理行为。(四)案涉工程款恒达公司已全部结清,甚至存在超付工程款103734.23元的情形。1.根据政府出具的《复垦验收明细表》恒达公司合同范围内共计344户,其中复垦面积为零的有14家,即没有进行拆除工作的为14户,还有5户的拆除工作(四合村的***、***、***、***、***五户)非***找人施工,故***承包拆除的仅占325户,按照其与工人约定的每户3000元包干的单价,则拆除到平整的机械、运输、劳务的成本费仅为975000元,但实际上恒达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2657390元工程款。2.***之所以对劳务人员费用拖欠,实际上是其利用该260余万元,一部分用于施工成本、一部分用于其他工地安全事故的赔偿,才导致自己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其个人及家人开销使用,也并非如其所说的亏损。3.***提供了承诺书,承诺其为实际施工人,并确认项目的全部费用均已结清。(五)案涉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完工后开始计算,***在起诉前从未直接向恒达公司主张欠款,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六)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和其他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刑事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审理民事。综上所述,一、二审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金额认定明显有误,故其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支持恒达公司的二审全部请求(恒达公司就***工程款279000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与***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恒达公司是否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借用恒达公司资质中标案涉工程,***与恒达公司之间成立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且恒达公司向***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虽然恒达公司未授权***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但实际上***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恒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施工。***以恒达公司的代理人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就施工完毕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以恒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最终的工程价款的结算,还出具了欠条,因恒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知晓其与***之间的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且***向恒达公司的承诺书对***并不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恒达公司对***下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恒达公司称其与***之间系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但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和双方的庭审陈述不一致,恒达公司认为中标后的违法分包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恒达公司称其与安康宏泰公司共同承接工程混合施工,但与中标合同及二审查明各自负责不同批次工程的事实不符。恒达公司在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聊天记录、欠条、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混合施工,***代表宏泰公司结算款项,以及***的结算行为与其无关联。所以,原审认定涉案工程量及下欠工程款和***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清楚,恒达公司虽称***伪造公章制作虚假证据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恒达公司还称其已结清全部款项,甚至存在超付的情形,但与***向***出具的借条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恒达公司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经阅庭审笔录,恒达公司在一审答辩和上诉时并未以诉讼时效届满而提出抗辩,本院不作审查。另外,恒达公司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和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据不足,若有此情形其可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