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4323民初281号
原告:淡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任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新疆某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当事人工作人员。
被告:阿勒泰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系当事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阿勒泰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任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原告淡某与被告任某某、新疆某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勒泰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阿勒泰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淡某于202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淡某以客观原因,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4元,退还给原告淡某。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