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1001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兵10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936736.95元(本金2400000元、利息417827.78元、律师费86000元、案件受理费32909.1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176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动产、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到有汽车XXX、XXX、XXX、XXX、XXX、XXX六辆,经委托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办理,XXX已报废,其余五辆已依法查封(均为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之后再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案款3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两案(2025)兵1001执100号提取本案案款433034.65元、(2025)兵1001执100号提取本案案款1090419.39元,合计
1523454.04元。
4、本院依法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公司注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5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予以信用惩戒。
7、本院于2025年8月8日将上述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调查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936736.95元及利息部分487273.33元(由申请执行人提交计算时间至2025年2月24日),已执行到位金额3100000元(其中含执行费31767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68377.28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安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对被执行人依法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