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8民初3659号
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27号1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781166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河南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梁庄乡人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K7LP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众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南乐县韩张镇工业园区安济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9538951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746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置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濮东街道办事处一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8DDB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众诚商砼有限公司、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置腾实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