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财保81号
申请人:河南烨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清河办事处黑李村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5BA8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746798。
法定代表人:***。
河南烨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2889.62元(账号:×××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河南烨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烨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2889.62元(账号:×××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烨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