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543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