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8民初725号
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746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华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户部寨村2排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04MU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华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华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