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0108执1239号之一
申请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
关于申请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8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31158.74元及利息896803.59元,以上共计12327962.33元;并自2021年11月21日起以11431158.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两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市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担保保险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51元,由原告承担37769元,被告承担94382元。因郑州市老年公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7日、4月11日、4月29日、5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名下银行存款748561.8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名下土地一宗,本院属首先查封,查封三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申请人应于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名下吴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688782.5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老年公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