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62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3441-X,住所地乌海市海博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鄂前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6)内0623执1162号,于2022年3月18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459704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执行到位额。 本院在执行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将查询到的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查询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供债权、债务台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6件执行案件,其中1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1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件正在执行中。结合被执行人申报的债权、债务清单分析,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内0623执恢13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易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