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12396号
原告:驻马店玖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瞿阳镇鼎恒步行街5号楼1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玖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玖豪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玖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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