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民初7289号
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218号宏惠小区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襄阳市融久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