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5147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7467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