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28财保119号
申请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
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中段路北: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296××××。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1、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路南侧、云峰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000万元;2、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学校××宿舍楼,不动产权证号:(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000万元;3、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学校××宿舍楼,不动产权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00万元;4、坐落在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建业国际学校中学会堂,不动产证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500万元;5、坐落在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建业国际学校行政及教师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500万元,共查封价值750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路南侧、云峰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0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学校××宿舍楼,不动产权证号:(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0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三、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濮阳县××镇××学校××宿舍楼,不动产权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四、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建业国际学校中学会堂,不动产证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5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五、将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建业国际学校行政及教师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濮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5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查封价值共7,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